lawpalyer logo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次修法(112.11.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55940A號令修正發布第 1、5~7、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11.17 修正)》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國民教育法修正公布,相關授權依據之條次已有變更,並因應實務現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將「家長」修正為「法定代理人」。(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十條)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用語變更,及學校規劃國中技藝教育課程之實際情形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符應少子女化現狀,修正開辦之班級人數上、下限,並修正職群開設數量之限制,以符合學校實際設班需求。(修正條文第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八第二項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之一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
  2. 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為之。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家長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
  2. 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為之。

第 6 條

  1. 國民中學得彈性調整三年級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開設技藝教育課程;其課程規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2.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群採專班上課者,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群科或職種。
  3. 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1. 國民中學得於三年級彈性調整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開設技藝教育課程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參與規劃技藝教育課程之相關事宜
  2.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群採專班上課者,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群科或職種。
  3. 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第 7 條

  1. 國民中學開設之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以十人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
  2. 國民中學應自行或與其他合作單位共同開設多元職群,提供技藝教育學生選修。學生得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選修相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實作課程為限。
  3. 專班上課應以外加班級數方式辦理。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連同專班合計,得維持原班級數。
  4. 技藝教育採抽離式上課者,其上課節數,每星期以三節至十二節為限;採專班上課者,每星期以七節至十四節為限。
  1. 國民中學開設之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以十人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
  2. 國民中學應規劃開設職群至四職群,提供技藝教育學生選修。學生得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選修相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實作課程為限。
  3. 專班上課應以外加班級數方式辦理。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連同專班合計,得維持原班級數。
  4. 技藝教育採抽離式上課者,其上課節數,每星期以三節至十二節為限;採專班上課者,每星期以七節至十四節為限。

第 10 條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研擬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採專班上課方式辦理者,並應檢送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生名冊、遴薦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經遴輔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2. 前項開辦計畫書,應包括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上課節數與時間、師資、材料與設備及經費預算。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開辦計畫書後,採抽離式上課者,應彙整各校開辦技藝教育之情形,訂定直轄市、縣(市)整體技藝教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採專班上課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研擬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採專班上課方式辦理者,並應檢送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生名冊、遴薦資料及家長同意書,經遴輔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2. 前項開辦計畫書,應包括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上課節數與時間、師資、材料與設備及經費預算。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開辦計畫書後,採抽離式上課者,應彙整各校開辦技藝教育之情形,訂定直轄市、縣(市)整體技藝教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採專班上課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