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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次修法(0.12.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2929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新名稱: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立法總說明

《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修正總說明(104.12.16 修正)》 現行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規定,乃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並增訂本辦法之授權依據,及因應實務現況修正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三條之規定,修正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及法人等合作單位,並增訂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應以契約明定權利義務之關係。(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國民中學開設專案編班上課(以下簡稱專班上課)之班級數限制及例外情形。(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技藝教育學生遴薦及輔導會之任務、組成及性別比率。(修正條文第四條)四、遴輔學生參加技藝教育之程序及相關權責人員及單位。(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增訂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及合作單位應具備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明定專班上課之班級數及技藝教育上課節數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離島及偏遠地區之國民中學採專班上課,其班級數以內含方式辦理者,學校應就普通班學生調整班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之組成及委員性別比率。(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修正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之申請、審查及核定程序。(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增訂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生退出或參加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明定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採抽離式上課者,陪同學生至合作單位之教師應酌減授課時數。(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二、將學校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之評鑑,修正為訪視及考核,以符合辦理現況。(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三、增訂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參加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學生,優先薦輔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四、有關參加技藝教育學生修習成績及格者,修正為國民中學應發給修習職群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