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4.11.06)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142403537A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4.11.07 修正)》 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考量補助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計畫之實務執行現況,並依據近年實際申請件數及補助情形,調整每件補助金額上限,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新
-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
- 前項補助,不超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但作品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舊
-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
- 前項補助,不超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作品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