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0.05.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 1030065781B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6、32、3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8 條
新
各學校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提(撥)繳退撫儲金事項,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填具教職員名冊,報儲金管理會辦理登記。 前項教職員資料有異動者,各學校應自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異動通知單報儲金管理會辦理變更登記;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第 16 條
新
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所定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者,以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原應由該基金支給者為限。
第 32 條
新
教職員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撫卹金,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三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及全戶戶籍證明,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撫卹事實表應依次詳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
第 36 條
新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