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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第 2 次修法(114.07.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物字第 11430070022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4.07.22 修正)》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授權訂定,並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發布施行,全文共十條。 依據本法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因考量地方政府尚非水下文化資產之主管機關,且水下文化資產非屬其法定業務,於實務上尚難要求其依法執行,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應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綱領,並得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
  2.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綱領及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報主管機關備查。
  1. 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應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綱領,並得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
  2.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綱領及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