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11.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物字第 105301153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總說明(105.11.18 訂定)》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經總統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公布施行。其中,為落實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第二十條提高公眾對水下文化遺產之價值與意義,及在公約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之重要性意識之規定,於第十二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推廣各級學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教育,其相關實施與鼓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定之」,以藉各級學校體系培養國民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與管理之觀念,爰訂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共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涵義。(第二條) 三、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對象。(第三條) 四、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綱領及行動方案、直轄市及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第四條) 五、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方式。(第五條) 六、主管機關得培訓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種子教師及資訊公開。(第六條、第七條) 七、主管機關得補助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辦理及獎勵績優學校。(第八、九條)八、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