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0.03.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務字第 10504600460 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5080327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8、9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3.31 修正)》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五年六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鑑於現行平房式火藥庫係以鋼筋混凝土興建,其用地及建照取得日趨困難,對於使用爆炸物之礦業、工程單位及販賣業者影響甚大,國外目前推廣應用之移動式火藥庫,係將預鑄之模組運送至現場組裝,不但可節省施工時間,亦可拆解重複使用,符合環保及爆炸物使用單位實務需求,爰增訂移動式火藥庫設置相關規定;另為配合國際化政策,營造正確度量衡單位之生活環境,將以往慣用之非法定度量衡單位,改為現行法定度量衡單位,爰擬具本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