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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5 次修法(113.04.0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九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355700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五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3.04.09 修正)》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九月七日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項授權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 本辦法第五條附表所稱非低污染事業,認定行業係屬較具污染潛勢之事業,且其產生之污染物為常見影響民眾居家生活品質之公害問題,並明定附表五十二項事業不得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以兼顧居民對環境生活品質之需求與協助企業投資發展經濟之使命。 惟因應現代砂石碎解業多使用天然原料,目前合法工廠使用乾淨砂石亦有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完成,故製程部分並無污染,爰將本辦法第五條附表中「二十九、2399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具砂石碎解、洗選非金屬礦物)」,比照工廠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授權訂定之低污染認定基準,修正為「二十九、2399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僅限從事砂石碎解加工業者,但依法設置有廢水處理設施者除外)」,以兼顧經濟發展及居民對環境生活品質之需求,並統一低污染事(行)業之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