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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4 次修法(0.01.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9046002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9.01.30 修正)》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項授權,於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 本辦法第四條配合本條例規定,將審查權限劃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現行規定以「原廠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為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毗連地之條件。考量有擴展需求之原廠因地理位置特殊,確需以毗連其他縣市非都市土地辦理擴展工業之情形,爰邀集相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召開會議,並依會議決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刪除「原廠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