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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

第 1 次修法(111.08.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1104603140 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104646460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管轄

立法總說明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總說明(111.08.24 訂定)》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其修正增訂之第八條係為鼓勵個人資金投入生技醫藥產業以活化我國產業之發展,就個人股東以現金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於同一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取得新股且持股滿三年,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起二年內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該條文第三項明定個人之資格條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持有期間計算、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爰訂定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個人及生技醫藥公司之定義,並就公司設立登記日之認定基準予以明定。(第二條) 二、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適用本辦法之相關要件,及如有藉投資資金取巧安排規避稅負之情形者,稅捐稽徵機關應為之事宜。(第三條) 三、就公司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符合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申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及相關事宜予以明定。(第四條) 四、公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之時點及應檢附文件。(第五條) 五、個人於辦理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第六條) 六、公司投資計畫之完成期限、完成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指定機關申請核發完成證明。(第七條) 七、公司欲申請展延投資計畫執行期間或投資計畫內容變更者應為之事宜;公司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投資計畫者,公司及經濟部應為之事宜。(第八條) 八、公司申請核發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應檢附之文件;若無法提供足資完成投資計畫之證明文件者,得由經濟部召開專案會議決定投資計畫得否核發完成證明。(第九條) 九、公司於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期間內,經受理機關實地勘查該計畫已屬完成,惟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者,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第十條) 十、生技醫藥公司投資計畫之試驗項目及設備安裝地點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公司未能取得完成證明或有非屬彌補虧損之減資行為,其應為之事宜,並就被撤銷或廢止審定函之公司,稅捐稽徵機關應追繳個人股東已減除之所得額。另考量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失效前,該公司取得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且其個人股東繼續持股票達三年者,該股東已取得投資金額減除之適用資格,公司仍得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及「投資計畫完成證明」,俾利個人股東適用投資金額減除規定。(第十一條) 十一、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該等資金如未全數支應投資計畫,個人股東投資減除金額之計算方式。(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