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0.07.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7046040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07.07.19 修正)》 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為依區位彈性計收租金,以符實務需要;避免因公告地價劇烈波動,致園區社區土地租金調整幅度超出廠商財務規劃預期,及參採內政部建議中央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建構土地租金或權利金計收標準機制,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增訂以現行租率為原則,及租金漲幅上限為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