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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 1 次修法(91.04.0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經濟部(91)經商字第 091020460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3 項、第 4 條、第 5條、第 6 條、第 7 條所列屬「經濟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