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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1 次修法(93.07.07)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3021024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款所列屬「經濟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