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14.07.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1421421400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19545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4.07.22 修正)》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五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查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五條規定,水電優待處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不予水電優待。 茲為使退除役官兵及現役軍人家屬水費優待有一致性作法,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現役軍人家屬居住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停止其優待付費。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 條
新
- 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停止其優待付費: 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符。 二、居住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 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 七、有竊水行為。
舊
- 現役軍人家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其優待付費: 一、與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現役軍人家屬關係變更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拖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