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0.10.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0604603830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6000015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6.10.05 修正)》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國防部於五十二年十二月六日會銜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檢視修正本辦法具歧視性之用語,爰擬具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修正案,將傷「殘」修正為傷「障」,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