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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 6 次修法(112.11.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2.11.13 修正)》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之機關名稱。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可及獎勵補助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撤銷廢止其相關業務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委任經濟部能源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1.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可及獎勵補助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撤銷廢止其相關業務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委任經濟部能源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