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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 5 次修法(0.07.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8046029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第一條修正總說明(108.07.01 修正)》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茲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得基於示範之目的,訂定相關示範獎勵辦法之依據,已由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第十一條第三項,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