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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 3 次修法(113.04.0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3580011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3.04.03 修正)》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訂定發布,復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之組織名稱。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以本部能源為執行單位。
  2.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1.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以本部能源為執行單位。
  2.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