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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 2 次修法(0.08.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5046036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05.08.11 修正)》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授權,經濟部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發布施行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憑辦理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設置登記、調訓及相關管理作業。本次為配合業務需要,並依據實際執行情形檢視本辦法之合宜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能源用戶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之人員有異動時,能源用戶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之義務,並配合修正附件相關欄位。(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落實技師及能管員設置登記及調訓制度之管理,明定技師或能管員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調訓,連續二次未取得結業證明者,以及能源用戶未依規定辦理異動登記,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登記。(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