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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2 次修法(0.07.0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80460286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6 條條文(原名稱: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新名稱: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8 條第 2 項序文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7.08 修正)》 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訂定發布,為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將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修正為離岸風力發電,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並修正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