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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 1 次修法(0.11.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50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總說明(106.11.21 訂定)》 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其目標係在穩定電力供應之前提下,重新架構我國電力市場運作之方式。為確保全國電力系統長期供電穩定及安全,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特別要求,發電業及售電業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而為落實此一規定,爰依同條第三項授權,對供電容量準備及相關管理作業等事項,訂定一致性準則,俾利各該電業遵循。在做法上,首先將對外公告供電容量數額之計算方式,使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能夠明確掌握所應負擔義務之數額。其後,由負擔備用容量義務者逐年提報準備情形,並於達成年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其達成情形。爰擬具「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總計十四條,其要點如次:一、備用供電容量之計算公式及公告。(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準備總供電容量時應符合之要求。(第五條) 三、備用供電容量準備情形之提報程序及文件。(第七條) 四、備用供電容量達成情形之申報、審查及抽查。(第八條) 五、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得請求協助。(第十條) 六、規範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配合調度義務。(第十一條) 七、確保電力供應之穩定及安全之短期措施。(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