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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 2 次修法(112.11.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50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2.11.17 修正)》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機關名稱為「經濟部能源署」,並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本辦法相關資料之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辦理。
  1.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本辦法相關資料之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辦理。

第 8 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