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1.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50004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規程總說明(107.01.23 訂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構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業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交通部公路總局為達成設立材料試驗所之目的,另經專家學者確認材料試驗所具備工程機關性質,爰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具「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材料試驗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材料試驗所之權限職掌。(第二條) 三、材料試驗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材料試驗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