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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組織準則

第 1 次修法(0.02.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500209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組織準則總說明(107.02.26 訂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法,業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其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局設各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爰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組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工程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工程處之權限職掌。(第二條) 三、工程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