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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第 1 次修法(0.01.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0750004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總說明(107.01.23 訂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組織準則業於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發布,並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監理所所長、副所長之權責。(第二條) 三、監理所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分股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三條至第十五條) 四、監理所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