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7.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9430171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告第 4 條、第 5 條第 5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11 條第 2項、第 15 條第 4 項、第 16 條第 4 項、第 5 項、第 23 條第 1項、第 24 條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總說明(109.07.22 訂定)》 電信管理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為符合政府法規鬆綁行政革新政策,並簡化作業程序,及落實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爰依電信管理法授權,並參考現行「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擬具「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所構成之設備規定。(第二條) 三、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者之申請資格及申設條件規定。(第三條) 四、申請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時程之相關規定。(第四條) 五、申請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者應檢附文件,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以及經審查合格後之辦理程序規定。(第五條) 六、申請人向本會申請設置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應檢附文件,以及經審查合格,本會核發頻率使用證明之規定。(第六條) 七、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之辦理程序。(第七條) 八、設置及審驗程序之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九、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者應維持車臺數量之規定。(第十一條) 十、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者之車臺管理。(第十二條) 十一、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效期及其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十二、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轉讓之規定。(第十四條) 十三、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遺失、毀損或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以及設備或基地臺設置地點變更及轉讓之相關規定。(第十五條) 十四、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暫停使用及恢復使用相關規定。(第十六條) 十五、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車臺數量限制及重複設置之管理。(第十七條) 十六、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備應符合附件規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第十八條) 十七、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之檢查及干擾處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十八、申請不受理之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 十九、為法規明確性,爰明定本辦法之公告事項。(第二十二條) 二十、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專用無線電頻率指配及專用電信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者,申請核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及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事項之規定。(第二十三條) 二十一、註銷基地臺執照、車臺執照及頻率使用證明經廢止者之程序。(第二十四條) 二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