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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 3 次修法(112.11.0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20034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6 條條文之附件二、第 7 條條文之附件三

立法總說明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第五條附件一、第六條附件二、第七條附件三修正總說明(112.11.09 修正)》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係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一次修正施行迄今;為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改造,修正本辦法附件一至附件三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英文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