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6 次修法(113.10.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交通部交授觀業字第 11330027504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2、15、19、22、24、34 條條文;增訂第 8-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10.16 修正)》 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九日。為促使現行導遊人員選才、育才機制更能符合市場導向,並彈性因應旅遊市場快速變遷趨勢滾動調整,且配合導遊人員選才方式從考試主管機關辦理考試,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量之制度性重大變革規定,並使新舊制無縫接軌,以及兼顧觀光旅遊產業界實務需求,進而提升導遊人員專業職能水準、培育人才之目的,經廣納並彙整產、官、學各界意見後,就導遊人員評量測驗之類科、辦理日程、報名資格、方式及收費基準、評量內容及方式、成績計算與及格基準等相關作業事項,擬具本規則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因應無紙化之試務作業趨勢,明定電子送達方式及效果。(修正第八條之一) 二、修正參測人員應繳交報名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修正報名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應具備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修正報名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應繳之費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修正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之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免測資格。(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修正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及格標準。(修正第十九條) 七、放寬受託機關、團體辦理導遊人員訓練之資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修正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