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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1 次修法(0.08.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交通部交授觀宿字第 1070916696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總說明(107.08.17 修正)》 因應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花蓮地震造成嚴重災害,為協助花蓮地區災後振興觀光,交通部爰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八第二項規定授權,就受花蓮震災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認定要件、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貸款協處辦法,以協助解決觀光產業營運受創之問題,俾期產業能永續經營,以利觀光之發展。 本辦法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第二條) 二、受災旅宿業之定義及其認定要件。(第三條) 三、受災旅宿業於花蓮震災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得展延之規定及合意展延期間利息損失之補貼計算方式。(第四條) 四、申請災後紓困貸款之種類、用途及額度。(第五條) 五、災後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計算方式及補貼年限。(第六條) 六、災後紓困貸款,得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予以提供信用保證相關要點規定辦理。(第七條) 七、與其他政府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第八條) 八、規範辦理本辦法之查核監督事項。(第九條) 九、辦理受災旅宿業既有貸款展延利息損失及災後紓困貸款之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作業,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並視需要編列預算。(第十條) 十、經辦人員督導授信措施與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依據本辦法辦理授信、展延等事項,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呆帳,得免除相關責任。(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