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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4 次修法(103.04.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 10313606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新名稱: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