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0.05.0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812601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8.05.09 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為使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召開時,能有病友團體列席參與,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增列病友團體列席代表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