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07.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日農業部農護字第 11400726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4.07.03 修正)》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於一零四年九月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近年來社會對動物福利之關注逐漸增加,為確保執勤犬在執勤期間能獲得適切醫療照護,以維護其健康及動物福利,並進一步提升其工作效能與執勤安全,爰修正「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八條,其修正要點說明如次: 一、增訂政府部門應為執勤犬投保保險之規定,以完善執勤犬醫療照護體系,提升動物福利及執勤效益。(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考量執勤犬之保險投保及核保需一定作業時間,爰給予政府部門緩衝期予以因應,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八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1 條
新
- 政府部門應為執勤犬投保保險。
第 8 條
新
-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舊
-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