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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第 1 次修法(0.01.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農高改環字第 103313200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第 2 條、第3 條、第 4 條、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