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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 次修法(102.07.0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2721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依第 55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30031158 號令發布除第 7~9、11、13~15、3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