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5.0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資字第 108003090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序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總說明(108.05.07訂定)》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為強化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監督與管理,並協助特定非公務機關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之缺漏,以適時進行修正,提升其資通安全防護能量,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改善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爰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從事事項。(第二條) 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其實施情形應包括必要內容。(第三條) 四、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提出方式。(第四條) 五、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提出方式。(第五條) 六、受稽核機關之擇選及其考量因素、稽核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事項。(第六條) 七、稽核之通知及期程調整規定。(第七條) 八、受稽核機關之配合事項。(第八條) 九、稽核小組之組成及利益迴避與保密義務之規定。(第九條) 十、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及交付時程。(第十條) 十一、改善報告之提出方式及時程。(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所定資通安全相關事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辦理與保密義務之規定。(第十三條) 十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