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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第 1 次修法(108.05.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385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9 款、第 2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總說明(108.05.31 訂定)》 為有效改善大型柴油車污染排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已提供汰舊換車補助。另為協助車主換購符合最新排放標準之大型柴油車,考量新車價格高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至四百五十萬元,本署除修正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實施要點,提供換購新車之信用保證外,並補貼貸款利息,以減輕車主資金負擔壓力,爰擬具「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及補助條件。(第三條) 四、貸款補助補助年限、補貼利率及申請期間。(第四條及附表) 五、申請補助應檢具之文件及程序。(第五條) 六、查獲不實造假情事之處理方式。(第六條) 七、逾期未繳及積欠貸款本息之處理方式。(第七條) 八、承貸金融機構之查核。(第八條) 九、補助申請期限。(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