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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 1 次修法(0.03.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202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6 條第 1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總說明(109.03.23 訂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燃料及輔助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並應申請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始得為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本標準用詞定義。(第三條) 四、規範公私場所使用燃料之成分標準。(第四條) 五、規範公私場所使用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混燒比例。(第五條) 六、規範燃料樣品採樣、檢測方式及公私場所保存燃料使用紀錄之規定。(第六條)七、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