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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 8 次修法(111.05.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11105918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2 條、第 7 條、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五條、第五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1.05.23 修正)》 飲用水水質標準自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訂定發布,持續因應氣候變遷調適及科技發展進行檢討,迄今已歷經六次檢討修正,透過規範飲用水水質,保障我國公眾飲用水安全。 考量旱災、暴雨、地震等天然災害期間,水源缺乏、水源水質不穩定等因素,容易影響淨水處理後之供水水質,為期能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飲用水供應無虞,確保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爰修正及增訂不影響健康物質項目之水質標準,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及品質,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自由有效餘氯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天然災害應變期間實施自來水分區供水區域之水質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