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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 次修法(0.01.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800064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1 項、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總說明(108.01.25 訂定)》 財團法人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依財團法人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將於公布後六個月(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主管機關應依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訂定發布所需法規命令,以利施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環境保護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即為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依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規範內容,包括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現金總額比率、投資項目與額度、當年度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限制、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與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經費預算及工作計畫編製、備查資料電子傳輸方式與流程及公法人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推薦董事、監察人比率及方式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建構環境保護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強化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之監督,考量相關規範之內容互有關連及法秩序完整性,並為便於環境保護財團法人內部管理,以達確實鼓勵環境保護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之目的,爰擬具「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之定義。(第二條) 三、申請設立時,其最低捐助財產總額及現金比率。(第三條) 四、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投資項目、額度及規範。(第四條) 五、環境保護財團法人當年度辦理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限制。(第五條) 六、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與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六條) 七、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環境保護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第七條) 八、環境保護財團法人備查資料電子傳輸之方式及流程。(第八條) 九、公法人捐助(贈)之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推薦董事、監察人方式、比率及計算方式。(第九條) 十、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基準之訂定程序、上限。(第十條) 十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獎金及其他給與之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