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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

第 2 次修法(114.12.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環境部環部管字第 11471297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4.12.24 修正)》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明確執行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相關工作之權責。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辦法補助專案對象,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2. 本辦法所定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相關工作,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辦理。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署)補助專案對象,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