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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2.24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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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開啟分頁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助專案:指研究專案及模場試驗專案。 二、研究專案:指原創且有計畫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新知識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者。 三、模場試驗專案:指引進國外、研發本土化之技術或設備運用於模場進行試驗實作者。 四、申請單位: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專案者。 五、執行單位:指經核定補助專案者。 六、專案主持人:指負責執行及協調研究專案之人員。
第 3 條開啟分頁 ↗
  1. 本辦法補助專案對象,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2. 本辦法所定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相關工作,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辦理。
第 4 條開啟分頁 ↗申請單位提出研究專案或模場試驗專案應符合本署每年公告指定之主題,且專案目標應具體及預期效益可達成者。
第 5 條開啟分頁 ↗申請單位應檢具補助專案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於公開徵求專案之收件截止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6 條開啟分頁 ↗
  1. 補助專案補助執行單位專案全部或部分之經費;以同一補助專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補助專案申請書內記載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 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專案。
第 7 條開啟分頁 ↗補助專案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文件是否齊備。 二、初審: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組成初審審查小組,審查專案內容與本署施政計畫重點及業務需求之相關性。 三、複審: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審查補助專案之內容、經費合理性、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及服務績效等項目。
第 9 條開啟分頁 ↗執行單位如有申請文件虛偽不實、進度落後未能改善、未依核定專案內容實施、違背法令或補助專案執行不當造成場址二次污染等情事,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專案之補助款。
第 10 條開啟分頁 ↗
  1. 執行單位接受本署補助款,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署核准後方得為之。
  2. 本署得隨時派員考核執行單位之實際執行情形,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及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專案主持人停止本辦法之補助一年至五年。
  3. 執行單位接受本署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署之監督。
第 12 條開啟分頁 ↗補助專案每年度之申請、執行、核銷、智慧財產權、研究、技術發表、技術移轉及獎勵等相關事項規定,本署於該年度之補助專案工作計畫徵求書訂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