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2.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大陸委員會陸主字第 10809000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總說明(108.02.01 訂定)》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準則,並就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明定其編製相關書表應遵循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為符合本法規定,爰訂定「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要點如次: 一、本準則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規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循之規定。(第二條) 三、規範會計人員之設置、會計年度、會計基礎、會計制度之建立、會計事項之定義及其記錄及記帳單位等。(第三條至第七條) 四、規範會計憑證種類、原始憑證種類、記帳憑證種類、帳務處理作業、會計事項應有之原始憑證等。(第八條至第十四條) 五、規範會計帳簿種類、會計帳簿設置原則等。(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六、規範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之訂定或編製原則;財務報告之定義及財務報表之種類;預算書及決算書之編製、報送及核轉;會計科(項)目之訂定等。(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 七、規範帳務之記錄原則、會計憑證之裝訂、對外憑證之繕製、會計檔案之保存、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依循之規定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八、規範會計項目之認列原則、會計科(項)目金額之衡量基礎、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等。(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九、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