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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47 次修法(114.01.0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3060024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4.01.02 修正)》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四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四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 用人機關為符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六號判決意旨,審酌社會環境變遷、數位犯罪漸增,警察勤務日益複雜多元,經通盤檢視各類別警察工作所需工作職能,考量身高非執行勤務關鍵因素,相關工作職能需求尚可透過其他方式強化補足或篩汰不適任人員,又為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警政、消防及海巡工作,建議取消本考試身高限制,爰配合刪除本規則第八條第一款體格檢查身高項目。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8 條

  1.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女性不及十七‧○或超過二十六‧○。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1.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女性不及十七‧○或超過二十六‧○。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