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46 次修法(113.01.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3060001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及第四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3.01.18 修正)》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四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四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現行三等、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應試專業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列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修正名稱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四等考試交通警察人員類別之應試專業科目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列考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法規名稱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爰配合修正本規則第四條附表二中之該三類別之應試專業科目名稱,並參照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修正表頭欄第壹點,按等別臚列普通科目內涵、題型、占分比重及考試時間。另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施行日期已屆,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