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16 次修法(112.01.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6000021號令修正發布第 6、11 條條文;第 6 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2.01.12 修正)》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施行。 按警察工作兼具危險、急迫、辛勞、高壓等多重特性,工作體能需求應兼具健康體適能與運動體適能。是以,為臻符合警察實務工作需要,並切合警察工作核心職能,參照用人機關建議,修正本規則第六條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另為利應考人準備因應,並配合修正本規則第十一條,增訂施行日期,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