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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第 14 次修法(114.12.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4060026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僑務行政、文化行政(一般組)及(兩岸組)、新聞(一般組)及(兩岸組)類科部分);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4.12.24 修正)》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部分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擴大國家考試取才範疇,並減輕應考人負擔,經函詢用人機關意見並獲支持,爰放寬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僑務行政、文化行政、新聞等涉外性高類科應考資格英語檢定測驗成績採認年限規定。另依考選部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召開研商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英語檢定測驗種類納入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會議結論,英語檢定測驗種類增列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 據上,修正本規則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之施行日期已屆,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僑務行政、文化行政、新聞等涉外性高類科應考資格英語檢定測驗成績採認年限,由現行報名期間前三年內修正為報名期間前五年內,英語檢定測驗種類增列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並配合實務規定英語檢定測驗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為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以資明確。(修正第二條附表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1 條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