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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第 13 次修法(111.03.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210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修正僑務行政、文化行政(一般組)及(兩岸組)、新聞(一般組)及(兩岸組)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修正表頭欄及建築工程類科部分);第 7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