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第 13 次修法(114.01.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九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406000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消防設備師類科部分);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一條及第六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4.01.09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五年六月三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施行。 現行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規定,以報考人實際修習四領域課程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作為應考資格條件,本款應考資格除採計專科以上學校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學分之外,亦採計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所開設之課程學分,惟為確保消防設備人員學分班學生之學習成效,應僅採計實體教學取得之學分,不宜繼續採計遠距教學取得之學分,業經教育主管機關、考選主管機關、職業主管機關、職業團體、設有消防相關科系與開設消防設備人員學分班之大專校院會商獲致高度共識,爰修正本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消防設備師類科應考資格,依第一款規定以修習一定之學科學分報考者,於推廣教育學分班採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分,不予採認;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之學分,仍予採認。另本規則第十一條前段所定除外之施行日期已屆,爰予刪除。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1 條

  1. 本規則發布日施行。
  1. 本規則除第八條、第十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