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4.04.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九日考選部選綜一字第 11400012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除第 3 條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4.04.09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 國家考試財務主要收入來源係應考人報名費,該收入並用於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本標準於一百零三年全面檢討調整,嗣於一百零六年定期檢討局部調整,一百零九年則檢討維持原費額,迄今已八年,惟近年來勞動基本工資、電費及物價持續調漲,另自一百十一年起擴大推動電腦化測驗增設類科及考區,並因應外界期待,紙筆考試增設考區方便應考人就近應試等考選服務措施,致辦理試務成本提高,國家考試財務收支已呈現失衡,恐導致國家考試無法繼續辦理。為使國家考試如期進行,甄拔國家需用人才,爰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等影響因素進行檢討,以確保國家考試穩健辦理,兼顧試務品質及應考人權益。本次調整係依考試性質、考試等別及考試方式進行整體規劃,各項報名費收費基準予以適度調整。 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第二階段考試應考資格已刪除專業研習條件及修正實務歷練審查方式,無須另行收取相關費用,爰刪除本標準第二條之規費項目,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收費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舊
-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三、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
第 4 條
新
-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舊
-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 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5 條
新
-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舊
-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新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