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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3 次修法(111.09.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110010717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10002236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八條及第五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1.09.23 修正)》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前經考試院、行政院會銜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訂定施行,嗣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因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考試院第十二屆第一八六次會議決議同意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科長職務列等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後,所置最高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非主管職稱,已轉變為重要專案之承辦人力,基於組織結構轉變及職務合理配置之考量,爰刪除第八條第二項有關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薦任第八職等非主管職稱配置比率規定,以及修正第五條附表縣(市)政府委任官等比率規定。